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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建军与衢州市江锦会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军,衢州市江锦会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830号原告:彭建军。被告:衢州市江锦会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军与被告衢州市江锦会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军撤诉。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晔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