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跃炳与天柱县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跃炳,天柱县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222号原告:吴跃炳,男,1953年2月18日生,侗族。被告:天柱县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斌,男,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跃炳诉被告天柱县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跃炳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斌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跃炳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跃炳当庭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跃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跃炳负担。审 判 员 欧阳广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吴 秀 铃书 记 员 袁 桂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