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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按撤诉处理用)(2017)黔2326民初1053号原告韦某某,女,1975年10月11日生,布依族,某某省某某县人,农民,住某某县。被告岑某某,男,1974年08月12日生,布依族,某某省某某县人,农民,住某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代志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封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