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按撤诉处理用)(2017)黔2326民初1053号原告韦某某,女,1975年10月11日生,布依族,某某省某某县人,农民,住某某县。被告岑某某,男,1974年08月12日生,布依族,某某省某某县人,农民,住某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代志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封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