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行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思学、武冬菊等与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思学,武冬菊,舒端枚,武文召,李佳霖,向兵,梁元东,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溆浦县刘霖实业有限公司,王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行终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刘填让,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小龙潭村**组。上诉人(原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张利国,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东门村*组***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思学,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冬菊,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舒端枚,女,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文召,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霖,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兵,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元东,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负责人舒利军,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平生,溆浦县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舒礼,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原审第三人溆浦县刘霖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解放街1栋三单元306房。法定代表人舒清福,董事长。原审第三人王超峰,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刘填让、张利国、武思学、武冬菊、舒端枚、武文召、李佳霖、向兵、梁元东因与被上诉人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溆浦县刘霖实业有限公司、王超峰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湘1224行初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2013)政国土字第274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溆浦县2013年小城镇建设打捆项目。溆浦县人民政府依照该审批单于2014年3月10日发布了溆浦县人民政府[2014]第8号征收土地公告,其中确定溆浦县2013年小城镇建设打捆项目需征收溆浦县低庄镇老屋园村集体土地1.4963公顷、东门村集体土地4.1945公顷。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16日发布了溆浦县国土资源局第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中确定了溆浦县低庄镇老屋园村、东门村需征收的集体土地的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2014年12月23日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与低庄镇老屋园村7、8、9、10、12组、老屋园村民委员会和低庄镇东门村3、4、5、6组就需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2015年2月9日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将上述征地协议确定的征地补偿款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溆浦支行支付给被征收人。2016年3月22日,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溆国土资挂牌告字[2016]07号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拟将征收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出让,后经溆浦县刘霖实业有限公司和王超峰联合竞买购得溆国土资挂牌告字[2016]07号挂牌出让公告所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另查明,原告刘填让、张利国、李佳霖、梁元东在溆浦县低庄镇老屋园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前后户籍地均不在××镇老屋××村。张利国于2006年2月22日与低庄镇老屋园村村民张贻孝签订了耕地转让协议;李佳霖、刘填让于2006年12月12日与低庄镇老屋园村村民武思月、向健华、武思秋、武结文、向明久、胡冬桂、向明喜、武文清签订了耕地转让协议;李佳霖、刘填让于2006年12月20日与低庄镇老屋园村村民武思月、向健华、向明久、胡冬桂、武冬菊签订了耕地转让协议;李佳霖、刘填让于2007年12月11日与低庄镇老屋园村村民刘华荣签订了耕地转让协议;梁元东与低庄镇老屋园村村民武建华、向明久、武文清签订了耕地转让协议。原审判决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成为国有土地以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这一行政行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本案涉案国有土地的用途是用于商业开发,被告对用于商业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拟出让,发布挂牌出让公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发布挂牌出让公告时,履行了拟定出让方案、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法定程序,又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属程序合法。综上,被告发布的溆国土资挂牌告字[2016]07号挂牌出让公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原告武思学、武冬菊、舒端枚、武文召、向兵起诉要求撤销该公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刘填让、张利国、李佳霖、梁元东由于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本院将另行裁定驳回其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武思学、武冬菊、舒端枚、武文召、向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思学、武冬菊、舒端枚、武文召、向兵负担。上诉人刘填让、张利国等九人共同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成为国有土地以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这一行政行为。该行为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错误,理由:1、违反《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应公告而未公告,程序违法;2、审批前应先期进行公告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户、村委、附着物产权人共同书面确认,然审批日期在前,公告日期在后,且没有提交任何共同书面确认书;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没有公告;4、征收实际面积大于报批面积,多出6.1813亩,征收行为违法;5、被上诉人应当提交被征收耕地不属于基本农田,否则,湖南省人民政府无权审批;6、违反《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在三个月内支付到位,却超过一年才支付,程序违法;7、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支付表上很多人未签字,有些是他人代领,对其真实性有疑议,不能算是征收支付了;8、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帐号表系被上诉人擅自在公安机关检索户籍证明,擅自开具的帐号,程序违法;9、从支付表、擅自开设帐户来看,征收行为不合法,属于强制性征收;10、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征收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行初20号行政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未作书面答辩。原审第三人溆浦县刘霖实业有限公司、王超峰未作书面陈述意见。各方当事人一审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此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是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且通过诉讼能够维护此种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上诉人刘填让、张利国等人认为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发布的溆国土资挂牌告字[2016]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求撤销该挂牌出让行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发布的溆国土资挂牌告字[2016]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鉴于该挂牌出让公告涉及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而上诉人刘填让、张利国等人不是该涉案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的权益人,仅是涉案土地被征收前集体土地的相关权益人。同时,上诉人刘填让、张利国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行为。因此,上诉人刘填让、张利国等人既不是挂牌出让公告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的权益人,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对上诉人的实体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也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审判决对本案作出实体裁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另外,从上诉人刘填让、张利国等人的诉状内容来看,上诉人实质是对涉案土地的征收和补偿行为有异议,由于上诉人并未对涉案土地的征收和补偿行为起诉,而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溆浦县国土资源局发布的溆国土资挂牌告字[2016]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对超出此范围外的诉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上诉人刘填让、张利国、李佳霖、梁元东已经原审法院另行裁定驳回起诉,原审在实体裁判中再将其列为当事人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填让、张利国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本案作出实体裁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行初20号行政判决;二、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思学、武冬菊、舒端枚、武文召、向兵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飞跃审 判 员 何志良审 判 员 李容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