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39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奇,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奇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6日至同年9月8日间,被告人赵奇在驾驶浙B×××××大货车在浙江省高速公路上海至宁波往返途中,先后同浙B×××××大货车驾驶员赵某、浙B×××××大货车驾驶员陈某1、浙BLA28**大货车驾驶员秦某、浙B×××××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某2(及冯某、刘某1、黄某1、鲍某1龙、孙某、纪某、杨某、鲍某2、黄某2、孟某龙、刘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互换高速通行卡,采用以小型普通客车代替大货车支付长途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用或者减少大货车实际运营里程等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用共计人民币5618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奇于2017年1月12日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新碶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奇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奇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1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赵某、冯某、陈某1、刘某1、黄某1、鲍某1龙、陈某2、孙某、纪某、杨某、秦某、鲍某2、黄某2、孟某龙、刘某2的供述,证人黄某3、陈某3、金某的证言,车辆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照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事宜的通知》,浙江宁波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换卡案的若干说明》,高速公路出入口明细表,高速公路出入口流水详细信息报表,手机通话记录,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结算票据,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殷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敏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