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爱芬诉被告周山清、周炳元、伍国华、王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芬,周山清,周炳元,伍国华,王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998号原告王爱芬,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周迪武,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周山清,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周炳元,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伍国华,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王藩,女,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芬诉被告周山清、周炳元、伍国华、王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芬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山清、周炳元、伍国华、王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芬撤回对被告周山清、周炳元、伍国华、王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王爱芬承担。审判员 刘伟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小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