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8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强振学诉吉县中垛乡安坪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振学,吉县中垛乡安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初391号原告:强振学,男,汉族,吉县人。被告:吉县中垛乡安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建良,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强振学诉被告吉县中垛乡安坪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强振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强振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振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强振学负担。审判员 张英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宣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