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76张胜利与王道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利,王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利(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江浩电缆经营部经营者),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王道勇,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执行人张胜利(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江浩电缆经营部经营者)与被执行人王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张民初字第01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道勇结欠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江浩电缆经营部货款25万元,双方同意王道勇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江浩电缆经营部1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4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江浩电缆经营部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二、双方按上述协议履行后,就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江浩电缆经营部负担(已缴纳)。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道勇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胜利(张家港市杨舍开发区江浩电缆经营部经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道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道勇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网络银行等资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道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道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王道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执行到位500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异议。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1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