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曾雪莲与刘苹秦玖全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雪莲,刘苹,秦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966号申请执行人:曾雪莲: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刘苹: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秦玖全: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民终15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苹、秦玖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苹、秦玖全立即偿还申请人曾雪莲赔偿款153914.32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苹、秦玖全按和解协议已支付申请人103914.32元,剩余5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执行人秦玖全已负担执行费2208元、诉讼费55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9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蒲 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