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与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79号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英雄河西岸。法定代表人:黎经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赟,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鲁朝慧,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男。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浮宫公司)诉被告成都香江全球家居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罗浮宫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香江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浮宫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香江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晓审 判 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梁义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