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立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317号罪犯王立志(曾用名王帅),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该犯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2015)黄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王立志于2015年4月16日被送交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1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02刑更28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立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8月8日。2017年7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以罪犯王立志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王立志撤��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志自2016年11月30日获准假释后在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长江路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自2017年3月10日起,王立志一直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司法所多次查找,均无法与王立志取得联系,其处于脱管状态。至青岛市司法局提出撤销假释建议时,罪犯王立志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人员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报告登记表、服刑人员现状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本院认为,罪犯王立志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山东省青岛市司法局建议对其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鲁02刑更2801号刑事裁定;二、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在黄岛区公安局的协助下,将罪犯王立志交付山东省北墅监狱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十日。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志审判员 张 锐审判员 刘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鲁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