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星与被执行人王彬、郭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星,王彬,郭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4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刘星,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四新街。被执行人王彬,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格林花园小区。被执行人郭艳英,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格林花园小区。本院在执行刘星与王彬、郭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标的31.2975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执行查控名下无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校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