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9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许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081号原告:许某,男,194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刘某,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立案审理之后,经调查了解案情,本院认为,案件事实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殿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