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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旅游出租公司、徐芬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台州市旅游出租公司,徐芬玉,倪邦法,陈宗业,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旅游出租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柏叶新客运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8891970A。法定代表人:郑勇文,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芬玉,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临海市,现住临海市。原审被告:倪邦法,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审被告:陈宗业,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陈萍,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静超,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坤和中心31号楼3103-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05605672321。主要负责人:李忠,经理。再审申请人台州市旅游出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芬玉、原审被告倪邦法、原审被告陈宗业、原审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1082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台州市旅游出租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台州市旅游出租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台州市旅游出租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云斌审 判 员  王建平人民陪审员  车军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