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5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寨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5民初178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被告:易某某,男,汉族。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余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海均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