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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红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刑初7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红路,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籍贯河南省巩义市,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因犯强奸罪于1993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4日被逮捕。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红路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红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吕红路在巩义市建设路绿地海阁休闲会所二楼休息厅内,趁被害人李某2熟睡之际,将李某2的一部黑色苹果7plus手机偷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568元。被盗手机已追回。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吕红路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到案经过、苹果移动电话三包凭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收到条,证人李某1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吕红路的供述与辩解,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材料,建议判处被告人吕红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红路犯盗窃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吕红路能够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已经追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红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已羁押的15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国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银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