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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恢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津美术学院达利广告艺术中心装饰设计工程部与赵振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2执恢58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美术学院达利广告艺术中心装饰设计工程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永明路63号。负责人马瑞山,经理。被执行人:赵振岭,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子营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津美术学院达利广告艺术中心装饰设计工程部与被执行人赵振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南民三初字第980判决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唐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