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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10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春娜、王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娜,王盈,胡建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0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春娜,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王盈,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胡建洋,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13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胡建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轩逸牌汽车一辆。2017年7月13日,竞买人徐建槐以855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胡建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轩逸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评报字第201704-008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归买受人徐建槐(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建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建槐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