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庆杰与秦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杰,秦军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971号原告:张庆杰,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秦军彪,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明。原告张庆杰诉被告秦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庆杰诉称:2016年5月21日,被告秦军彪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约定2016年6月底还清。2017年3月28日现给原告借款700元并约定2017年4月8日前将1.07万元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自原告起诉后一直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尹国轩的明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询问,被告并不主张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庆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庆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