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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814号被执行人:张军,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军罚金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军交付法院罚金1450元,收取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刑初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