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814号被执行人:张军,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军罚金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军交付法院罚金1450元,收取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刑初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