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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一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一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726号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吉县昌硕街道山水华庭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816517797。法定代表人:江兴龙。委托代理人:王五龙,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系原告员工。被告:余一帆,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一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嘉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