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公园支行与王春保、李素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公园支行,王春保,李素香,吴太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596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公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溪丽景城市花园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3598072G。负责人:江岳,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该行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市雨山区。被告:王春保,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李素香,女,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吴太春,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公园支行与被告王春保、李素香、吴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公园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公园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婧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