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雷某与郭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1民初861号原告:雷某,甘肃省泾川县人。被告:郭某,甘肃省泾川县人。(未到庭)原告雷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判决男孩郭某2、女孩郭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9年11月20日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以彩礼30000元订婚,2000年10月15日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同年农历9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9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郭某3,2003年10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郭某2。婚后夫妻关系不睦,双方脾性不和,被告内向,但脾气暴躁,有家庭暴力倾向。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侦查,争吵后被告殴打原告,至夫妻矛盾较深,感情破裂。2007年被告欧打原告,致原告双眼肿胀一个多月,视线模糊,看不清事物。2011年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头部、眼部受伤。2013年7月9日,被告开自家农用车压伤原告头部、腿部,在太平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2013年7月18日,原被告分居生活。被告未到庭,但提交了答辩意见: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希望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回家共同努力,一起过日子。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1月20日以彩礼30000元订婚,2000年10月15日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同年农历9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9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郭某3,2003年10月30日生一男孩2,取名郭某。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孩子,应共同经营家庭,抚育孩子成长。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爱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森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