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与周汉华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周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A栋14层。负责人:朱山。被执行人:周汉华,男,1955年6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申请执行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依据生效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4)贵仲裁字第20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22230元及利息。承担仲裁费17656元,执行费9800元。本院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有贵AXX**长城牌汽车(注册日期:2006年5月18日)一辆;贵CXX**昌河牌汽车(注册日期:2011年3月31日)一辆,但车辆注册时间过久且无处置价值,本院未对其进行查封。本案被执行人周汉华在本院有申请执行人案件正在执行中,待执行到款项后支付本案。本院将被执行人周汉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贵阳仲裁委员会(2014)贵仲裁字第20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