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陈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陈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09号。负责人:何践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冲,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撤回该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对[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258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书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