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乾坤与周良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乾坤,周良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578号原告:李乾坤,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付亚灵,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申思圆,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周良英,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原告李乾坤与被告周良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乾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案按李乾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