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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乾坤与周良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乾坤,周良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578号原告:李乾坤,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付亚灵,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申思圆,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周良英,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原告李乾坤与被告周良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乾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案按李乾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