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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秀瑛与沙凤彩及邱凤武、沙宣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瑛,沙凤彩,沙宣宇,邱凤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37号原告:王秀瑛,女,1956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邑(系原告王秀瑛儿子),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沙凤彩,男,1938年5月18日生,回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监护人:沙宣宇(系沙凤彩之子),男,1968年10月26日生,回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第三人:邱凤武,男,1945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第三人:沙宣宇,男,1968年10月26日生,回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瑛与被告沙凤彩、第三人邱凤武、沙宣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沙凤彩、第三人邱凤武、沙宣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瑛撤回对被告沙凤彩、第三人邱凤武、沙宣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