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秀瑛与沙凤彩及邱凤武、沙宣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瑛,沙凤彩,沙宣宇,邱凤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37号原告:王秀瑛,女,1956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邑(系原告王秀瑛儿子),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沙凤彩,男,1938年5月18日生,回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监护人:沙宣宇(系沙凤彩之子),男,1968年10月26日生,回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第三人:邱凤武,男,1945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第三人:沙宣宇,男,1968年10月26日生,回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瑛与被告沙凤彩、第三人邱凤武、沙宣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沙凤彩、第三人邱凤武、沙宣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瑛撤回对被告沙凤彩、第三人邱凤武、沙宣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