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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0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存良、李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存良,李洪力,李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066-2号申请人:胡存良,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被申请人:李洪力,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淮阳县。被申请人:李克林,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人胡存良与被申请人李洪力、李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存良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洪力所有的豫P×××××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昆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洪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