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30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存良、李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存良,李洪力,李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066-2号申请人:胡存良,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被申请人:李洪力,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淮阳县。被申请人:李克林,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人胡存良与被申请人李洪力、李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存良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洪力所有的豫P×××××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昆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洪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