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太仆寺旗德洛尼木门店与赵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仆寺旗德洛尼木门店,赵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55号原告:太仆寺旗德洛尼木门店负责人:赵志强,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该店负责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赵建平,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张庭亮,正镶白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仆寺旗德洛尼木门店诉被告赵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仆寺旗德洛尼木门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仆寺旗德洛尼木门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杨春娟人民陪审员 左淑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