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建、遵义合力发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建,遵义合力发农机有限公司,凤冈县高山有机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梁瑞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申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梁建,男,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委托代理人:肖洪波,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遵义合力发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花岗区外环路沙坝村和平组。法定代表人:郭连存,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凤冈县高山有机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遵义市凤冈县琊川镇琊川村五平组。法定代表人:梁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梁瑞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巨鹿县。再审申请人梁建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合力发农机有限公司、凤冈县高山有机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梁瑞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9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建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被申请人遵义合力发农机有限公司向其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3、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依法再审。遵义合力发农机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梁瑞波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1、关于申请人是否是适格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杨梅以梁建的名义与被申请人遵义合力发农机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后,申请人梁建为其出具了还款计划,应认定杨梅系受梁建委托签订的协议,梁建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对协议承担责任。2、关于本案法院管辖是否错误的问题。本院认为,该项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3、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伪造证据的问题。本院认为,申请人认为本案没有担保人,遵义合力发农机有限公司和梁瑞波涉嫌伪造证据,但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项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国彬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姚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