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蒋帮余与罗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帮余,罗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225号原告:蒋帮余,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住广西平南县。被告:罗保,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帮余诉被告罗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帮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帮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元,由原告蒋帮余负担。审判员 潘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宇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