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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蒋帮余与罗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帮余,罗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225号原告:蒋帮余,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住广西平南县。被告:罗保,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帮余诉被告罗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帮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帮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元,由原告蒋帮余负担。审判员  潘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宇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