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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英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英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7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英新,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景县君援广告工作,住景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6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未检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英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伊博、助理检察员王彦凤,被告人袁英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袁英新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电动三轮车沿景新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移动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曹某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相刮蹭,造成车辆损坏的事故发生。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袁英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2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袁英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袁英新已与曹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英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景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袁英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曹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发、破案报告、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英新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英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闫希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振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