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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银安与贾宗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银安,贾宗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003号原告:郭银安,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宗杰,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北海路交叉口往北100米路东和谐小区A座。负责人:陈玉峰,公司总经理。原告郭银安与被告贾宗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于2017年7月20日原告郭银安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银安撤回起诉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银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银安负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雨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