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赵逢军申请田新、马世勇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逢军,田新,马世勇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287号原告:赵逢军,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田新,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璞(系田新之夫),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马世勇,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原告赵逢军诉被告田新、马世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赵逢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逢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逢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晓人民陪审员 高传新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