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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65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兰州龙泉泵业有限公司与平川区共和镇兄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403执659之一号申请人兰州龙泉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远荣。被执行人平川区共和镇兄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富平。兰州龙泉泵业有限公司与平川区共和镇兄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4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提取被执行人平川区共和镇兄弟村村民委员会在白银会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土地统筹管理费。该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部分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德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