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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俊峰、夏佩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俊峰,夏佩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拥翠路2号。法定代表人:姚真勇。被执行人:严俊峰,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夏佩雄,女,汉族,1965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俊峰、夏佩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8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严俊峰、夏佩雄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2698.04元及利息15804.57元(含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6年10月17日,之后的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869.22元。因债务人严俊峰、夏佩雄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严俊峰、夏佩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夏佩雄有银行存款34992.29元、被执行人严俊峰有银行存款169242.8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执行款204235.14元,缴纳本案执行费3157.55元后,余款201077.59元退给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内各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经营开办的企业。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7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罗锦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