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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慈溪运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阮亚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运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阮亚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596号原告:慈溪运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解放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岑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励建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阮亚娣,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慈溪运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阮亚娣物业服务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6年7月20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运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