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郎永岗与郭育波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永岗,郭育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郎永岗,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陵川县古郊乡人。被执行人郭育波,男,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阳城县次营镇人。申请执行人郎永岗与被执行人郭育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郎永岗依据(2014)泽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育波支付赔偿款7000元及执行费50元,共计7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郭育波主动履行3200元,对剩余未履行的3800元及执行费50元,暂无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郭育波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郎永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