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伟与徐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徐柳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957号原告:王伟,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徐柳江,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徐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阮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童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