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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有标、施海燕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有标,施海燕,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8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有标,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施海燕,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上列两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歧,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阳,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楼02-04室。法定代表人:孔繁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男。再审申请人朱有标、施海燕因与被申请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朱有标、施海燕以其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有标、施海燕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有标、施海燕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 琴审判员 傅启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褚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