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行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新德与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德,上蔡县国土资源局,黄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124号原告黄新德,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庄秋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炳辉,局长。第三人黄志俊,男,汉族,66岁,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德不服上蔡县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黄志俊颁发上集用(2003)字第1909041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俊承担。审判长 王曙光审判员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