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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宗刚、李胜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王宗刚,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068219680315143x。被执行人李胜军,地址定州市。王宗刚与李胜军担保借款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胜军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宗刚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胜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胜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宗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胜军、李胜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宗刚、王宗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肖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