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嫩江县四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四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洋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121民初1862号 原告:嫩江县四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江,职务经理。 被告:王洋,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嫩江县四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嫩江县四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嫩江县四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嫩江县四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