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4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少明与林明灿、李小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少明,林明灿,李小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931号原告:蔡少明,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告:林明灿,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李小珠,女,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原告蔡少明与被告林明灿、李小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少明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5元,由蔡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