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齐X;何X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X,何X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200号申请执行人齐X,女,2010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20100308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仙子脚镇。法定代理人何X香,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00726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仙子脚镇。系申请执行人齐X母亲。被执行人何X英,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11218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仙子脚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齐X与被执行人何X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初第18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X英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裁定如下:中止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初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共清审 判 员 何路生代理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雪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