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和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寿阳友胜暖通有限公司、郭宏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阳县和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寿阳友胜暖通有限公司,郭宏忠,郝秀琴,晋中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181号申请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寿阳县朝阳街158号。法定代表人王峰俊申请人寿阳县和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寿阳宗艾镇宗艾村东正街。法定代表人郭振忠。被申请人山西寿阳友胜暖通有限公司,地址寿阳县宗艾镇宗艾村58号。法定代表人郭宏忠被申请人郭宏忠,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寿阳县。被申请人郝秀琴,女,1977年2月25日生,住寿阳县。被申请人晋中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榆次栈房街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崔亚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已向晋中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6月12日,申请人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晋中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8日将前述保全申请提交我院,申请人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愿为此提供担保,如财产保全申请有误,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