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刑更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文柱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文柱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170号罪犯梁文柱,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壮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钦北刑初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文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梁文柱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钦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24日入监狱服刑。2014年10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梁文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梁文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梁文柱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文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87分,评为2015年、2016年度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文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文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