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肖堂林与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堂林,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106号申请人:肖堂林,男,汉族,1958年2月2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被申请人: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杰。肖堂林与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堂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安房权证产字第C400###-00-0-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国用(2014)第5653号、安国用(2014)第5651号、安国用(2014)第5713号、安国用(2015)第5892号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安房权证产字第C400###-00-0-0号房产,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国用(2014)第5653号、安国用(2014)第5651号、安国用(2014)第5713号、安国用(2015)第5892号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