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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招执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明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马明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招执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被执行人:马明桂,男,1967年3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马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明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陪审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