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汪美连与杨红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美连,杨红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429号原告:汪美连,女,193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梅,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冶,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美连与被告杨红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汪美连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美连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美连负担。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梁学峰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鑫鑫 更多数据: